东南网8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朱忠宝/文陶小莫/漫画)中国渔船与外国商船碰撞,一死七失踪谁担责?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这样的社会组织,能当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吗?
厦门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海事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一批年度典型案例。本报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
都未守规致两船碰撞“让路船”承担七成责任
经查,2016年8月11日,陈某、詹某所有的“闽晋渔05891”船在我国福建闽东渔场250渔区进行单拖渔网捕捞作业时,与利比里亚阿利兹航运公司所有的希腊籍“天使勇气”轮发生碰撞。“闽晋渔05891”船沉没,14名船员中1人死亡,7人失踪。
为此,陈某、詹某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利兹航运公司承担全部碰撞责任,赔偿船舶、物料、船期等19项损失共计21044190元。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且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应以中国法为准据法。事故中,“天使勇气”轮与“闽晋渔05891”船均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天使勇气”轮作为让路船,未履行首要的避让义务,承担70%的责任,“闽晋渔05891”船承担30%的责任。
因此,厦门海事法院判决阿利兹航运公司赔偿陈某、詹某3561993元及支付相应利息;驳回陈某、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清除淤泥数万方352亩海域恢复原状
此前,陈某、方某、黄某等多人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海域实施围海养殖工程建设。因严重侵害宁德环三都澳湿地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局部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被列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的整改对象。
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为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等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罚款。后来,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催告后,陈某等人仍拒不履行义务,该局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很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厦门海事法院启动非诉案件的“裁执分离”机制,确定由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退还海域、恢复原状,同时协调福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并参照强制迁退不动产的执行程序,指导制定了执行方案。
随后,在法院监督下,相关行政部门组织1100人、挖掘机12台强制执行,拆除违建的养殖管理房,在围海长堤上开挖豁口9个、拆除闸门19座、清除淤泥数万方,引入海水,令352.287亩被占海域恢复自然状态。
社会组织能否当公益诉讼主体
社会组织能当公益诉讼主体吗?让我们看看厦门海事法院怎么判的。
2018年1月11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被告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平潭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未经海洋环境评估擅自施工、围海养殖,破坏海湾生态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非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恢复当地生态环境、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和承担本案的评估鉴定费、差旅费、专家费、律师费。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权利属于负责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应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能分工提起诉讼。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具主体资格,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一审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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