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认为船长和三副未按计划航线行驶,引发触礁事故,导致公司受损,上海国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远公司”)等三家公司联合作出扣罚工资、解雇两人,并分别索赔50万元、30万元的处罚决定。
消息流出后,引发行业热议,认为该公司处罚过重,甚至影响其招聘。10月13日,上海国远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由于这起“人为责任”事故损失近3亿,索赔只是为了警示船员,并未真正执行。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船舶触礁事故是船长、三副因履行职务存在疏忽所致,但并非其主观故意的结果。两人非股东,既然不能分享运费等船舶经营的收入,也不应对公司的经营损失承担责任,损失应当由对船舶享有经营和收益权利的公司自行承担。
内部文件:船长及三副分别遭索赔50万30万
近日,一份“内部文件”在船员圈热传,这份名为《关于“国电15”轮“12.11”触礁事故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文件显示,2020年12月11日上午8时40分,国电15轮执行从天津港至国能福州发电有限公司码头任务时,在平潭东甲岛南侧海域石塘岩暗礁发生触礁事故。
经公司调查,这是一起严重的人为责任事故,船长、三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要求进行定位,忽略了前方存在的暗礁,未能确保船舶沿着计划航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该事故致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影响,该公司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船长沈某某、次要责任的三副施某某,均作出调离船舶,不再录用的决定,要求二人分别承担50万元、3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结合公司奖惩制度,两人均被扣罚其事故发生当月到事故发生之日(12月1日到12月11日)的全部在船工资的20%,分别为2505.76元、1439.03元。
对事故发生之日至处理决定做出之日,两人均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该公司将保留向其就公司遭受的其他损失追究其司法责任的权利。
在文件结尾,加盖公章的落款为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国远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印发日期为10月8日。
据一家自称提供专业海事信息、咨询、服务平台的“信德海事”发文披露,国电15轮,船长225米,型宽32.26米,是一艘2013年建造的7.6万吨级的干散货船舶。该轮装载7万吨煤炭,“2020年12月11日10时55分,18名船员登上救生艇离船,并于11:20全部登上附近水域的货轮“安强 77”轮;剩余5人(船长、轮机长、大副、三副、三管轮)关停相关设备后,于11:25登上救援直升机前往“安强77”轮。23名船员已全部离船,无人身安全风险。”
潇湘晨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事件当事人,但未果。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文件处罚内容来看,涉事船长月薪3万余元,三副2万余元。
公司:因疏忽导致触礁事故,属于低级错误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国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理工大学航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股份制公司。
10月13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致电上海国远公司,该公司船员总监葛玉峰称,去年发生的这起触礁事故, 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
“当时值班驾驶船舶的是三副施某某,因避让渔船后没有及时回到原计划航线上而发生的触礁事故。”据葛玉峰介绍,事发时海图上明确标注了前方有暗礁,但因驾驶员的值班疏忽导致了本起货轮触礁搁浅事故,“这属于低级错误。”
葛玉峰说,为了救援船员,公司动用直升飞机。货轮上运载的是7万吨煤炭,船体触礁破损后进水,部分煤炭也无法使用,之后,在长达4个月的脱浅、维修船舶期间,“当时的应急施救费,后期的船舶维修、拖带费用,及货物损失、船舶未正常营运产生的隐形经济损失,已高达近3亿元,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
葛玉峰称当天负责的船长未起到监管作用,致公司损失巨大,依据相关法规,才作出了这样的处罚决定。关于保留向二人追索数十万元的赔款的权利,只是为了警示公司船队船员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作出的象征性的处罚决定,保留追究罚款的权利而已。
之后,该公司还是没有真正执行索赔,仅仅执行了文件里开除两人、扣罚部分薪水的决定。
记者就此事试图采访文件上的另外两家公司,截至发稿未果。
律师:非主观故意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国电15”轮“12.11”触礁事故因船长、三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要求进行定位、忽略了航线前方存在的暗礁,未能确保船舶沿着计划航线行使所致,但并非是其主观故意的结果。因此,船长、三副不应承担事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公司扣罚船长、三副在船工资的20%,如果公司依据的是其单方面制定的奖罚规定,并未经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或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那么,公司也不能以其单方面制定的奖罚规对船长、三副的工资进行克扣。
船长、三副仅是受雇于公司的劳务人员,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体现为向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支付工资。船长、三副并非公司的股东,不能分享运费等船舶经营的收入。相应的,亦不应对公司的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船舶触礁事故是船长、三副因履行职务存在疏忽所致,但并非其主观故意的结果,亦非由其个人的非职务行为而引起,因此,该触礁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对船舶享有经营和收益权利的公司自行承担,不应由船长、三副进行赔偿。”刘凯律师说。
来源:潇湘晨报 记者 陈思 实习生 肖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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