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胀式救生筏是船舶遇险等紧急情况下供遇险人员撤离时使用的救生设备,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遇险人员生存几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部分中小型船舶上,由于船员素质和能力一般,无法准确掌握救生筏的相关存放要求,导致其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本期案例重点探讨和研究救生筏存放要求中关于首缆系统的部分。
01|典型案例
检查情况:2023年6月,安检员对A轮实施FSC检查,发现位于该船左右两舷的两个气胀式救生筏的首缆均直接系在与船体相连的阀架上,未通过卸扣和易断绳与船体相连(图1)。这种情况将导致船舶遇险时,在充气中的气胀式救生筏将被下沉中的船舶拖沉,无法脱开船舶发挥其救生作用。据此,安检人员开具缺陷,要求船方在开航前整改(图2),具体缺陷如下:
0628 船舶左右两舷救生筏首缆连接方式错误 17
图1
图2
02|专家观点
气胀式救生筏是船舶重要的救生设备,它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结构简单等优点,一般存放在玻璃钢存放筒内,安装在船舷专用筏架上,简要结构如图3。当船舶遇险时,气胀式救生筏的释放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手动方式释放。手动拔出插销,使滑环与手动脱钩装置分离开,筏即从筏架滑向海面,但是如果筏存放甲板距水面高度小于11m,或者筏抛入水中仍未胀开,则需继续拉出首缆,打开充气钢瓶的阀门,使筏充胀成型浮于海面,遇险人员登筏后用刀割断首缆后,救生筏方可与遇险船舶分离。另一种是自动方式释放。当船舶沉没时,救生筏随同船体一起下沉,到达一定的深处时(不超过4米),净水压力释放器将自动弹开,此时救生筏通过首缆和易断绳与船体相连接,救生筏依靠自身的浮力向上漂浮,随后,由于首缆被充气拉索拉动,救生筏的充气膨胀过程启动,逐渐浮于海面,最后,易断绳被拉断,救生筏完全脱离船体。案例中的救生筏首缆连接方式显然是错误的,未通过卸扣和易断绳与船体相连,将导致救生筏被下沉的船舶拖沉,无法与遇险船舶分离,不能发挥其救生作用。
图3
03|行业建议
气胀式救生筏作为船舶重要的救生设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安检过程中发现还有部分船舶存在各种缺陷和问题,这表明船员在日常的检查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掌握救生设备相关布置和存放要求。建议船舶管理公司加强管理和培训,切实督促船员做好船舶救生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船舶救生设备即时可用。同时,海事部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将船舶救生设备的检查作为重点,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04|延伸阅读
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器是气胀式救生筏的快速释放装置,当船舶发生险情时,能够通过自动或手动脱钩的方式使气胀式救生筏与船舶快速分离,从而达到救助遇险人员的目的。
(一)静水压力释放器的种类
目前在船舶救生筏上常用的静水压力释放器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橡胶压力膜片式静水压力释放器,在水中时(不超过4m),水进入其蓄水腔,水压压缩橡胶膜片,使其带动芯轴内移,从而释放吊钩,完成脱落。需每年检修一次,可重复使用,如“JSQ -Ⅲ”型释放器(图4);另一种为刀片切断式静水压力释放器,进入水中时(不超过4m),水压压迫膜片释放刀片从而切断连接绳,不可重复使用,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更换新品,如“HAMMAR”H20 R型释放器(图5)。
图4
图5
传统的橡胶压力膜片式静水压力释放器结构坚固可靠,可长期反复使用,但不足或缺陷同样明显,如需要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定期对其进行拆解并更换零部件、长期置于海上航行环境中易腐蚀生锈甚至堵塞进水孔导致释放器功能失效而带来安全隐患。刀片切断式释放器拥有更加轻便小巧的特点,不需要年检,不需要对其进行零部件的维修拆解组装且不存在进水孔生锈造成堵塞而带来的安全隐患,一般安装2-3年后自动报废更换,具有更加简单方便的使用体验。
(二)法规要求
1.《国内航行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第3章3.3.1.1(9)
每只救生筏或救生筏组的存放应设有一个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3章附录《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V章4.1.6要求的自由漂浮装置,以使每只救生筏能自由漂浮,如为气胀式,在船舶下沉时能自动充气。
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V章4.1.6
救生筏自由漂浮装置
4.1.6.1首缆系统
救生筏首缆系统应在船舶与救生筏之间起连接作用,其布置应确使救生筏在脱开时,如为气胀式救生筏,则在充气时,不至被下沉中的船舶拖沉没。
4.1.6.2薄弱环
如自由漂浮装置使用薄弱环者,则应:
4.1.6.2.1不会被从救生筏容器拉首缆所需的力拉断;
4.1.6.2.2如适用时,有足够强度使救生筏充气;
4.1.6.2.3在张力为2.2±0.4kN时断开。
4.1.6.3静水压力释放器
自由漂浮装置中使用静水压力释放器者,则该脱开装置就应:
4.1.6.3.1采用兼容的材料制成,以防止该装置发生故障。不得采用在静水压力释放器的部件上镀锌或其他形式的金属镀层;
4.1.6.3.2在水深不超过4m处,自动脱开救生筏;
4.1.6.3.3设有在该装置处在正常位置时防止水分聚积在静水压力室内的泄水器;
4.1.6.3.4其结构,当海浪拍击时,应不至脱开。
3.《国内航行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第3章3.5.1.6
静水压力释放器,除可自行调换的静水压力释放器外,应予以检修:
(1)间隔期不超过 12 个月;
(2)检修工作应由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该机构应由船舶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供稿:大连旅顺海事处、监管一处
制作:李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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