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港口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特别法》,在韩国硫化物排放管制区内[简称韩国SECA,包括仁川(包括京仁港)、平泽、唐津、蔚山、丽水、光阳(包括河东港)、釜山等港口地区]停泊或锚泊的任何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wt%)的燃油。该规定的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以上图片出自PSCReady)
自2022年1月1日起,硫含量排放限制将扩大到所有进出韩国硫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航行于这些指定港区的船舶,须在轮机日志上记录相关信息,例如更换燃油,自燃油交付有关船舶之日起,该记录应在船上保存不少于12个月(Article 10)。违反上述法案的船东可能面临最高1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Article 24)。
《海洋环境管理法》第44条规定的一贯立场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在韩国港口航行的所有船舶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wt%)的燃油,但在硫化物排放控制区适用0.1%(wt%)限制的船舶除外。违反本条款的任何行为可处以1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或1年以下的劳动监禁(第129条)。
协会希望会员注意特别法案(16308)Article 10 (2)条关于改善港区空气质量的规定 - “船东不得在港口空气质量控制区使用硫含量超过总统令规定标准的燃油,但如船东安装符合海洋水产部条例规定的废气净化系统,将二氧化硫排放量减至该海洋渔业部规定的水平以下,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废气比为4.3(vol%)的准排水平在IMO 2015 EGCS指南(MEPC. 259(68))中进行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应在轮机日志中记录EGCS的运行状态,包括运行模式的转换、时间和位置的适用情况。
特别法案(16308)和特别法案执行令(30261)以及海洋渔业部公布的指南将提供进一步的指导。
(以上图片出自PSCReady)
协会提醒会员在船舶停靠韩国港口前,应先与当地代理联络,以取得进一步的意见。 协会感谢通代Mutual Service Korea Limited对本文作出的宝贵贡献。
12-21 来源:张恩瑜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08-19 来源:连云港海事
04-03 来源: China PSC
04-12 来源:丁一文 邹 婕 世界海运
08-04 来源: 国际海事研究中心
06-1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3-12 来源:信德海事网
01-18 来源:张云嵩、严青 造船技术与海洋平台
03-21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16 来源:林新通 世界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