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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最近去阿联酋的船舶请注意!


--CPI 资 讯 No. 301--

  摘要

  近日,阿联酋联邦陆海交通管理局连续对外发布了两份通函,分别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贯彻执行,和在阿联酋港口及领海、经济专属区内载运、装卸原油及产品的外籍油轮提出要求。协会技术人员就两份通函内容先行解读,供会员参考。

  一、阿联酋关于船东对船员责任强制保险要求的通函

  基于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2014年修正案和2018年关于船员权益强制保险决议的理解,2018年1月17日,阿联酋联邦陆海交通运输管理局(Federal Transport Authority – Land & Maritime, FTA)对外发布了关于船东对船员责任强制保险要求的通函(Circular No.1 2018),该通函拟于2018年2月20日生效。其通函导则部分节译如下:

  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通函适用于2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东,包括:

  1.1 悬挂阿联酋船旗从事国际航行的商船。

  1.2 拥有阿联酋联邦陆海交通管理局签发的航行许可证的外籍商船。

  1.3挂靠阿联酋港口和/或在阿联酋专属经济区锚泊的外籍商船。

  船东是指在船舶登记证书上记录的船舶注册所有人,或从船舶注册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的船舶管理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

  2. 保险合同

  所有本通函所定义的船舶必须在船上备有承保船东责任的保险合同,其内容应包括:

  (A)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2.5,标准A2.5.2和导则B2.5的有关规定的船员遣返、满足食物、住所和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及当船员被抛弃时,不超过4个月合同约定的报酬与福利。

  (B)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4.2,标准A4.2和导则B4的规定的船员集体谈判协议,或雇佣合同下的因工伤亡或长期残疾的协议赔偿。

  3. 船东义务

  船东应符合如下要求:

  3.1 提供能够承保船东上述2.1所列责任的保险合同。

  3.2 上述1.1和1.2所定义船舶的船东,应当为上述2项所列责任购买保险,从附则B清单中所列明的公司中获得其它财务担保,该清单可能会不定期更新。船东应自获保险之日起7日内将保险证书的复印件递交FTA备案。

  3.3 上述1.3中所定义船舶的船东应具有其船旗国主管当局认可的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3.4 为便于后续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合同应当包含船名姓名、受益人或供养亲属以及财务担保证书中所需的所有信息。

  3.5 在存在多个财务担保人的情形下,每个财务担保人所提供的财务担保证书均应在船上留存。

  3.6船东应在船舶显而易见处公示财务担保证书的复印件。

  4. 保险合同终止

  4.1上述2.1和2.2中所提及船舶的船东,应在保险合同取消或终止前30日内,及时通知船员及FTA。

  4.2 船东不可强制船员、或其近亲属、代表人、指定受益人接受少于因船员死亡或长期伤残可获保险赔偿金的数额。

  4.3支付船员死亡或长期伤残保险赔偿金的相关方应当采用类似于附则C规定样本的释权及解除责任书格式。同时,在签订释权及解除责任书后30日内,船东应向FTA递交复印件以备案待查。

  协会从阿联酋当地通代处获悉,阿联酋一些港口已经根据阿联邦陆海交通运输管理局通函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工作部署。例如,Fujairah港口当局随即发布了相关通知(Notice to Mariners No. 239),其主旨与前述运输管理局的通函要求基本一致。

  二、阿联酋针对载运原油及产品的船舶新规定的通函

  为了贯彻2017年阿联酋联邦陆海运输管理局的有关决议,2018年1月18日,阿联酋联邦陆海运输管理局发布了对载运原油及产品的外籍船舶在进行货物装卸作业要求的通函(Circular No. 2 2018),该通函已经生效。

  通函要求所有在阿联酋港口、领海以及专属经济区的装卸原油及产品的外籍船舶(除已获得航行许可证的除外)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船舶自交付之日起,船龄小于25年。

  2. 拥有国际船级社(IACS)或阿联酋船级社(TASNEEF)船级。

  3. 双层船壳。

  4. 为载运散装原油及产品建造或改装。

  三、协会提醒

  籍此,协会特别提醒拟前往阿联酋港口的会员船舶,应及时与阿港口代理联系,详细了解阿政府就上述两个通函的最新要求和具体细节,或者直接与阿联酋联邦陆海交通管理运输局取得联系SHIPPING@fta.gov.ae以获得更多信息支持。同时,协会也将关注和跟进国际航运政策和法律的最新进展。

  

  

  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公司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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