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缆机一小问题,引航员拒绝靠泊,船管被索赔12万$!

信德海事网11月4日消息,国际运输中介人协会(International Transport Intermediaries Club—ITIC)在其最新一期的《索赔回顾》中介绍了一起刚解决的因为船舶管理人(船舶管理公司)未能按照技术管理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而导致船舶在澳大利亚被拒绝靠泊而致使船东受到损失,而后遭到船东索赔的案例。
简单点说,因为船舶的一个缆机出现了的一个小问题,经澳大利亚一位引航员举报而导致船舶未能如期靠港致使船舶出现了OFF-HIRE,遭受损失的船东遂向船舶管理公司成功索赔的一个案例。
资料图
详情(本文案例隐去所有相关方真实名字):
船舶管理公司与某船东就一艘频繁挂靠澳大利亚港口装载铁矿石的船舶签订了第三方技术管理合同。
而在运营中,该船的一个缆机有一个小问题(缆机一个小齿轮有磨损现象,需要更换),但是缆机仍然能够正常使用。而船长在发现这个问题之后也将此问题报告给了船舶管理公司。
但是该管理公司并未有立即采取行动或是安排修理。在随后的几个月里该船也多次挂靠同一个港口,每次引航员上船后船长都会对其解释船舶存在的这一个问题,鉴于每次缆车都能顺利的顺利回收缆绳,引航员也都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满意。
直到又一次,另一位引航员的船后其表示不能接收船长的口头保证并拒绝船舶靠泊码头,并将此情况报告了港口方。随后港口方面指示船舶返回锚地直到缆机修好为止。
这一去一来,加上紧急安排零件维修,船期被耽误(off hire)了四天。
随后,损失船期的船东一气之下向船舶管理公司索赔15万美金,以弥补其损失的租金以及在计划维修之外纠正这一问题所产生的额外成本。
船东表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船舶管理公司在了解船舶损坏的情况后需立即做出反应。如果管理公司能够提早的对本船缆机进行修理,那么本船就不会出现off hire 的情况。
ITIC对船东提出的本次索赔进行了评估,认定的确船舶管理的疏忽给船东带来了损失。最后,ITIC表示虽然管理公司未能尽到船舶管理合同中相关义务,但是经过计算后也对船东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出了修改建议。
最后,经过ITIC的协调,船舶管理公司最终向船东支付了大约12万美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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