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就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可否提起惩罚性赔偿议题做出终审判决
王彦斌
图片来源:US Supreme Court
笔者曾于《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最新态度》一文中简单介绍了Christopher Batterton v. Dutra Group案件(以下简称Dutra案)一审和二审的有关情况以及美国各级法院对于在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船员是否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议题的不同观点和立场。就该案,2018年12月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船东Dutra Group的调卷令申诉(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使得该案所触及的相关议题将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层面获得终局性的研讨和判决。
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签发许可调卷令
Dutra案涉及工作于Dutra Group所拥有和经营的船上的一名水手Christopher Batterton在船工作期间,因为舱盖挤压其左手致永久伤残,而提出船舶不适航诉讼并要求惩罚性赔偿。2018年1月23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在船舶不适航情形下,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船员寻求救济方式的观点。船东Dutra Group则于2018年8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调卷令申诉,并在2018年12月获得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批准。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日程安排,该案的口头辩论(oral arguments)将在今年3月25日进行。而后,联邦最高法院将对琼斯法案下的船员在船舶不适航而受伤的情形下是否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Whether punitive damages may be awarded to a JonesAct seaman in a personal injury suit alleging a breach of the general maritimeduty to provide a seaworthy vessel)进行判决。
(以上图片来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https://www.supremecourt.gov/)
如笔者之前的评论,“考虑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择案而审’的传统”,美国各级法院对于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惩罚性赔偿适用不同理解的“矛盾和冲突至少在2018年还将延续下去”。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能够在不到半年的短时间之内就签发许可调卷令,说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有关争议议题的重视。因为绝大多数的调卷令申诉都会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如何去理解本案中调卷令签发的重要意义,我们可以援引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森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发表的演讲中对于调卷令的阐述来加以说明:
“所有被联邦最高法院许可调卷令的人应当知道,你们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提起或辩护一场集团诉讼,因为你们不仅代表你们的当事人,而且代表着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其之上寄予了这个国家中许多人的计划、希望和抱负”。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也是以下五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共同审理的第一个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意义和影响将不局限在海商法领域,也必将成为其它部门法领域重要的判例。这五位大法官分别是: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索尼娅·玛丽亚·索托马约尔(Sonia Maria Sotomayor,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拉丁裔大法官)、艾蕾娜·卡根(Elena Kagan,哈佛大学法学院历史上第一位女性院长)、尼尔·麦吉尔·戈萨奇(Neil McGill Gorsuch,现任最年轻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布雷特·迈克尔·卡瓦诺(Brett Michael Kavanaugh,特朗普总统最新提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最后,需做说明的是,在美国联邦审级制度中,向联邦最高法院谋求挑战下级裁判的主要途径是调卷令申诉,其比例超过80%;而上诉(appeal)主要用于在巡回上诉法院提起针对初审法院裁判的挑战,只有少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尽管调卷令与上诉的管辖权和正式程序有所不同,但事实上整个过程并没有那么大差异”,但从中文表达的严谨性以及两种程序不同的法理基础上来看,应当对“调卷令申诉”和“上诉”两个用词进行区分,以避免歧义。例如,驳回“上诉”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先例价值;而驳回的“调卷令申诉”则可能没有先例价值。
二、法庭之友意见书
在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收到了两份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curiae briefs)。第一份来自于美国海商法协会(MLA)。美国海商法协会的意见书注意到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此议题的态度迥异于第一、第二和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特别是与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如我们所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本案二审的分析中对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McBride案进行了批评;并认为其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Miles案的解读存在问题,从而得出了错误结论。美国海商法协会在这份意见书中并未做出任何倾向性的判断,但其认为各下级法院之间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已经对法律适用的确定性造成了伤害,并且极易造成船员选择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况。美国海商法协会敦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应结束这种混乱的局面。
第二份法庭之友意见书来自于六家相关的海上行业组织/协会,由Mayer Brown律师事务所代为撰写。这六家行业组织/协会(下述中文译名仅供参考)分别是:海上加工协会(At-Sea Processors Association),太平洋海鲜加工协会(Pacific Seafood Processors Association),底栖鱼论坛(Groundfish Forum),国家渔业研究院(National Fisheries Institute),冰延绳钓联盟(Freezer Longline Coalition)以及阿拉斯加白令海捕蟹者协会(Alaska Bering Sea Crabbers)。上述海上行业组织/协会的会员都直接或间接拥有和经营船舶,例如底栖鱼论坛就是代表了五家公司利益的行业组织,旗下运营着19艘船舶,其均受琼斯法案和美国一般海商法基本原则,例如船舶不适航原则的规制。在此份意见书中,上述六家组织/协会认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相关判决会使有关行业面临潜在赔偿大幅增加的风险,在法律适用上,这是一个错误的结果;在和政策指引上,则是一个不正确的引导(a result that is mistaken as a matter of law andmisguided as a matter of policy)。不同于美国海商法协会,有关海上行业组织/协会反对在船舶不适航情形下对船员伤亡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支持船东的立场是明确的。
三、美国法院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不同态度
站在保险法,特别是责任保险法的角度而言,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问题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发展和适用,但各法院间也衍生出不同的立场。其见解主要有三种:一是可以承保;二是部分可以可以承保;三是不可承保。美国法把惩罚性赔偿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为自己行为所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直接责任;为他人行为所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间接责任,或称替代惩罚性赔偿责任。美国多数州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论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都可以承保;少数州法院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无法得到承保,因为其违反公共政策;还有一部分州法院认为间接责任可以承保,直接责任无法承保,如田纳西州;有些州则认为无论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只有重大过失行为和轻率行为才可以承保,主观故意则无法承保,如俄勒冈州;还有一些州一般不允许惩罚性赔偿,但如果事故发生在可航水域,原告依据的是联邦海商法,则原告有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如路易斯安娜州。
美国法下对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议题的展开基本是在产品责任背景下展开,又多在州法院系统进行审理。但对于船东而言,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问题并不因此而避免。本案中出现的情况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假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船员在船舶不适航情形下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那么此时船东是否可以通过其责任保险人处获得补偿呢?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仍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分析。主流的保赔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对会员的“故意不当行为”进行责任排除,即对会员明知入会船不适航仍派或任其开航等故意不当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责任、灭失、损害、开支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船东的故意不当行为而产生时,显然船东是无法获得保险补偿的。
四、总结
事实上,Dutra案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二审结果出炉后,有关判决就饱受批评。我们倾向于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会推翻本案二审的结论,否定惩罚性赔偿在船舶不适航案件中的广泛适用性;至少会对其适用性加以严格的限定。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判决出炉后,我们将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评论。
参考文献及电子资源:
1 H.W.Perry.Jr著,傅郁林等译:《择案而审: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议程表的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关淑芳著:《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 王彦斌:《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最新态度》载于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司法论坛》2018年第一期。
4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站:https://www.supremecourt.gov/
5Mayer Brown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s://www.punitivedamagesblog.com/
6 HFW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hfw.com/punitive-damages-in-admiralty-cases-de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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