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1届会议以第MEPC.385(81)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
Q 新版修正案都有哪些变化呢?
A 《防污公约》附则VI 2024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包括规范了船舶低闪点燃料和气体燃料相关规定,明确了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检验要求,更新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要求等。
《防污公约》附则VI 2024修正案
主要修正内容
01. 关于船舶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
供受单证
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条款适用性
修正案将《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5.2条、18.6条、18.7.1条、18.7.2条、18.9.2条、18.9.3条、18.9.4条中关于燃料供受单证的信息、保存、主管机关检查的内容修正为适用于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
注:第18.6条、18.9.3条是关于保存燃料供受单证的要求,要求受注船舶和燃料供应单位应当将燃料供受单证保存3年。
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供受单证信息
修正案新增了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燃料供受单证应包含的信息内容。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燃料供受单证应包括以下信息:
1.受注船船名及IMO编号;
2.加注港口;
3.加注日期;
4.燃料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5.燃料产品名称;
6.以公吨计量的数量;
7.按照适用于供应燃料类型检测方法在一定温度下的密度;
8.按照适用于供应燃料类型检测方法测出的实际硫含量值或硫含量小于0.001%m/m的声明;
9.燃料供应商代表签字并盖章的符合《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3条的燃料质量声明。
02. 关于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的检验
修正案在原《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3.2.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安装船用柴油机替代蒸汽系统须视为更换柴油机”的情形。同时还增加了按照13.2.2条规定在2025年8月1日或以后安装第Ⅱ阶段标准替代柴油机的通报要求。
03. 关于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
修正案在原《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的基础上,新增了提交给国际海事组织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的信息,包括:
1.单设备(主机、副机/发电机、燃烧式锅炉和其他燃油消耗设备)燃油消耗总量及非在航状态下的燃油消耗量;
2. 载货航行距离(自愿收集);
3. 岸电供应量;
4. 适用于《防污公约》附则Ⅵ第28条的船舶还应增加运输功数据和创新技术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防污公约》附则VI 2024修正案
执行注意事项
01. 关于船舶燃料供受单证
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单位,应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5.2条的要求向船舶提供燃料供受单证。受注船舶和燃料供应单位应当将燃料供受单证保存3年。
02. 关于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的检验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装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机,如果无法满足第Ⅲ阶段标准的,应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3.2.2条的要求满足第Ⅱ阶段标准。
注: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在检验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03. 关于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和验证
对于新交付船舶
自2025年8月1日起交付的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自交付之日起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收集船舶能耗数据。
并按照《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
对于现有船舶
现有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修订《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验证。
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收集船舶能耗数据,并按照《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