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液体危化品船舶运输的货物多为可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一旦发生火灾就有爆炸泄漏的危险,给船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危害。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作为液货船最主要的消防设施之一,用于扑灭液货舱区域的油类或化学品类火灾,是预防和防止船舶火灾,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屏障。下面小编就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介绍一下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组成部件、安全检查要点和相关缺陷的处理建议。
01 工作原理及主要部件
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是将泡沫原液和海水按一定比例混合,通过管路连接的泡沫炮(枪)喷口高速喷射时吸入空气形成泡沫,并喷射到任何液货舱甲板失火区域,或甲板已经破裂的任一液货舱内,在燃烧液面上形成泡沫层,通过冷却降温、隔绝空气和切断着火源达到灭火的目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控制站、泡沫液罐、泡沫泵、海水泵、比例混合器、阀及管路、泡沫炮/泡沫枪及皮龙组成。
02 公约及国内法规要求
(一)配备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SOLAS公约CII-2章
① 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配备一套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或,主管机关认可的具有等效保护的其它固定式装置。
② 低于20,000 载重吨的液货船应配备一套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国内航行海船:《2004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2-2章4.13条对国内液货船配备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规定与上述基本一致。
解读:关于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的配备,SOLAS公约81修正案II-2章D部分便要求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配备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该部分55条第6款明确了所有化学品运输船适用于本部分的规定。低于20,000载重吨的液货船配备的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公约没有强制固定式,但若按固定式配备,应满足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的相关要求。
(二)一般性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
① 提供泡沫的装置应能将泡沫输送到整个液货甲板区域,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裂的任一液货舱内。
② 甲板泡沫系统操作应简单而迅速。
③ 按所需输出流量操作甲板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允许同时从消防总管按所需压力喷射所需最小数量的水柱。
④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的船舶,甲板泡沫系统若是从消防总管由公共管线提供时,需为所要求的泡沫系统同时操作2支泡沫枪提供额外的泡沫浓缩液。应确保可能在甲板的整个长度、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同时使用最少数量的水柱。
国内航行海船:①和②项要求国内法规与国际公约基本一致;《11规则》明确了应按所需压力使用2支水枪喷至少2支水柱。16修改通报将上述④的新要求引入国内法规。
解读:国际公约中③所说的最少数量的水柱即为2只水柱,SOLAS公约在对消防泵的要求中有相应条款要求。由于产生泡沫所需的海水主要由消防泵提供,因此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不应影响船上消防总管的出水压力要求。对于与消防总管共用管路的甲板泡沫系统,需配备额外数量的泡沫浓缩液。
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基本线路
(三)各部件要求
1. 泡沫溶液和泡沫浓缩剂
国际航行船舶:
① 泡沫倍数(即所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水和发泡浓缩剂混合物的体积之比)一般不超过12:1。当采用中等倍数的泡沫时(50:1~150:1),泡沫的使用率和泡沫炮的能力应是主管机关满意。
解读:根据泡沫原液膨胀比不同,一般将分为低倍数、中等倍数和高倍数。低倍泡沫液膨胀率底,但由于低倍泡沫比较重,更适用于船舶甲板等处所;高倍泡沫液膨胀率高,泡沫重量比较轻,一般用于舱室,如货舱、机器处所等。
泡沫液膨胀率
② 泡沫供给率不得小于下列数值中的最大值:
i) 按液货甲板面积 0.6 L/min•㎡,此处液货甲板面积系指船舶最大宽度乘以全部液货舱的纵向总长度;
ii) 按具有最大面积的单个液货舱的水平截面面积计算,6 L/min•㎡;或
iii) 按最大泡沫喷射装置保护并完全位于该装置前方的面积计算,3L/min•㎡,但不少于1250 L/㎡。
③ 应供应足量的泡沫浓缩剂,保证上述最大供给率的情况下对未装设惰性气体或不要求使用惰性气体的液货船产生泡沫至少30分钟,或着,对于装设惰性气体装置的液货船能产生泡沫至少20分钟。
国内航行海船:《04规则》4篇2-2章4.14条对于泡沫供给率的要求与国际上基本一致。
解读: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根据IBC规则细分了泡沫供给率适用于上述②的货物,包含了IBC规则第17章规定的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和18章规定的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货物,对于17章所列的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散装化学品的液货船,供给率应符合IBC规则的要求。同时,泡沫浓缩液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2. 泡沫炮
国际航行船舶:
①每一泡沫炮要能满足全船泡沫溶液供给率的50%,小于4000载重吨的液货船可以不要求装设,只要求装设泡沫枪即可,但每一泡沫枪应能满足全船泡沫溶液供给率的25%。
②泡沫炮的数量和位置应能覆盖整个液货舱甲板区域,并能将泡沫送至任一液货舱内。
③泡沫炮的喷射能力应不低于3L/min•㎡,同时,总量应不低于1250L/min。
④从泡沫炮至前方所保护区域最远端的距离,应不大于该装置在静止空气中射程的75%。
⑤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一具泡沫炮和用于泡沫枪的软管接头,应位于任何液货舱的后方。
国内航行海船:国内海船法规《04规则》对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所配备的泡沫炮的数量、位置及性能标准等要求与上述基本一致。
3. 泡沫枪
国际航行船舶:
①所有液货船应至少配备4具泡沫枪。泡沫枪总管出口的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2具泡沫枪将泡沫喷射到液货舱甲板区域的任何部分。
②泡沫枪的装设应确保在灭火操作中动作灵活,并覆盖泡沫炮所保护不到的区域。
③小于4000 载重吨的液货船,应在尾楼或面向液货舱甲板的起居处所的前端左右两舷各装设1具供泡沫枪使用的软管接头。
④任何泡沫枪的容量应不小于400L/min,在静止空气喷枪的射程应不小于15m。
国内航行海船:《04规则》对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所配备的泡沫炮的要求与上述基本一致。同时,明确了小于500总吨的国内航行液货船,可以采用可携式泡沫枪。
4. 隔离阀
国际航行船舶:
在泡沫总管和与甲板泡沫系统构成一个整体的消防总管上紧靠泡沫炮前应设有隔离阀,以隔离这些总管的损坏部分。
国内航行海船:
《04规则》为了隔离总管的损坏部分,泡沫总管和消防总管(后者如果是甲板泡沫系统整体的构成部分)均应装有阀,这些阀应安装在紧接泡沫炮之前。与国际公约要求基本一致。
解读:此处的隔离阀与液货船消防总管上的隔离阀布置不同,没有布置在尾楼前受保护位置和甲板上间距不超过40米的间隔要求,安装位置仅要求紧接泡沫炮之前。
5. 主控制站
国际航行船舶:
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主控制站应布置在液货舱区域以外,靠近起居处所,并位于被保护区域万一失火时易于接近和操作的地点。
国内法规对国内海船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主控制站的布置要求与国际公约和规则基本一致。
03 检查要点
(一)证书与文书
1.查看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主要部件的船检机构型式认可证书(如比例混合器、泡沫炮、泡沫枪、泡沫原液等),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泡沫原液是否适用于所载运货物,是否在有效期内。
3.甲板泡沫灭火系统压力试验证书是否在船。
(二)控制站
1.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站与相邻舱室防火分隔布置是否满足要求。
2. 每一控制位置是否张贴有指导该系统操纵的说明书。
3. 控制站是否配置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的照明。
4. 检查与驾驶室之间的通信设备。
5. 船员是否熟悉泡沫灭火系统操作程序。
(三)泡沫罐及附件
1. 泡沫罐及附属管路、阀件外观有无锈蚀、破损或渗漏。
2. 泡沫浓缩液储存柜的型号和容积是否与批准图纸一致。
3. 储存柜的附件如连接管、阀件、压力表、取样考克、液位测量装置等是否正常。
4. 泡沫罐内存泡沫液重量是否与船检证书核算所需量一致。
(四)海水泵、泡沫泵及管路
1. 海水泵、泡沫泵的运转工况是否良好。
2. 管路各接头处是否有泄漏。
3. 检查管路方向、阀及附件的布置是否符合批准图纸要求。
(五)泡沫炮和泡沫枪
1. 检查泡沫炮和泡沫枪的型号、排量、数量和存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2. 泡沫炮与泡沫枪维护保养情况,泡沫炮旋转基座是否有锈蚀卡死。
(六)隔离阀
1. 隔离阀位置布置是否满足要求,与防火控制图是否一致。
2. 隔离阀操作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04 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