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新规观略丨水位探测器覆盖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多舱货船 连云港海事局 2022-05-13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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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舱水位探测器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2021年以远程视频形式召开第103届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9份海安会正式决议,批准了9份海安会通函和1份MSC-FAL联合通函。

其中MSC.482(103)决议对《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II-1章进行了修订,要求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多舱货船应装设货舱水位探测器。

MSC.482(103)决议规定

决议对SOLAS公约第II-1章进行修订,新增第25-1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01水位探测器的适用范围

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应在干舷甲板下的每个干货舱内装设水位探测器。

02探测器的功能要求

1、当货舱水位达到货舱底部以上不少于0.3m时在驾驶室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当水位达到不少于货舱深度15%但不超过2m时再发出一次听觉和视觉报警;

2、安装在货舱的后端。对于偶尔用做水压载的货舱,可安装一个报警越控装置。视觉报警器应能明显区分每一货舱中探测到的两种不同的水位;

3、0.3m处的水位探测器可以使用舱底水传感器代替。

SOLAS公约第II-2章第11条、第XII章第12条、第II-1章25条,分别规定了液货船装设货舱液位测量装置、散货船大舱装设进水报警装置以及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单舱货舱装设水位探测装置的要求。至此,货舱水位探测装置实现了对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其他多舱货船(现有船舶除外)的覆盖。

水位探测器的详细要求

01两个具有视觉和听觉的报警

水位到达货舱底部不少于0.3m时,传感器触发预报警;到达较高水位时,传感器触发主报警。

02探测系统

在船舶运营期间,持续工作。对货舱的报警能够逐舱识别,并且主报警的声音应与预报警声音有所区别。探测器的精准度应限定在±100mm范围内,其传感器应布置在尽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或货舱左右两侧位置。在货物区域的电气部件应为本质安全型,并满足IP68的要求。

03报警系统

听觉报警可以被操作员静默,但视觉报警不能被越控。报警允许有适当的时间延迟。系统应能对自身进行连续监测,当出现故障时,触发视觉和听觉警报,视觉警报应持续显示直至故障被消除。在报警面板上提供一个用于测试视觉和听觉警报的开关。

水位探测器系统应能够由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主电源故障时应进行警报指示。

01手册

应在船保存水位探测器的操作和维护程序文件,并随时可以获取。

水位探测器船舶安检要点

主报警与预报警的视觉和听觉是否有区别;

各舱室的报警是否能被逐一识别;

货物区域的电气部件能否满足IP68的要求;

报警面板是否提供自测开关;

视觉或听觉报警是否存在故障,视觉报警是否能够被越控;

系统应是否由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

操作和维护程序手册资料是否齐全;

决议生效之后建造的船舶,水位探测器作为驾驶台主要的报警系统,是否接入VDR设备。

一般缺陷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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