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最新修订与影响分析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下经政府、船东和船员三方取得共识后缔结的一部综合性海事劳工条约,被誉为全球船员的“权利法案”,其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生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1978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并称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是全球海事领域保障船员权益的核心框架之一。
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及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船员工作环境和权益保障面临新的挑战,尤其在疫情期间,船员换班难、休假受限等问题凸显;此外,船员权益保障在防止暴力与骚扰等具体领域存在监管空白,亟需填补完善。
在此形势下,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海事组织进一步加强协作,推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特别三方委员会第5次会议(以下简称“STC 5会议”)的召开,旨在通过修订《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进一步完善船员权益保障体系,促进航运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会议总体情况
2025年4月7日至4月11日,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特别三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本次会议由STC主席Martin Martini(新加坡)主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广东海事局、上海海事大学和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
会议议程:
1.交换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的信息;
2.审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守则修正案提案;
3.对依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七条提出的任何协商请求的审议;
4.其他事项。
会议成果:
本次会议主要聚焦有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和履行的相关事项,通过三方协调会议机制(船东组、海员组、政府组)的形式讨论并通过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修正。
会议共讨论16项提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2.5条关于遣返规定的修正案、第2.4条关于休假规定的修正案、第1.4条、第3.1条、第4.3条和第5.1条关于预防和消除船上暴力和骚扰的修正案以及第4.1条关于船上和岸上医疗的修正案等7项提案进入表决环节并获全体会议通过,通过的修正案将提交至第113届国际劳工大会会议(2025年6月)审议。此外,本次会议还通过包括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三方工作组、“关键工作者”等方面的决议草案。
STC 5会议重要成果
公约修正情况
船员权益保障
1、遣返。明确各成员国应指定并承认船员为关键工人,应为船员的遣返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理由歧视,也不得因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旗国不同而区别对待。
此外,船东应至少承担运送费用、住宿和食物费用、行李运送费用及必要时的医疗费用等,若国家法律或法规或集体协议有规定,船东还应承担遣返期间的工资和津贴。
2、休假。各成员国在船员抵达其管辖港口且履行相关手续时,公共当局不得以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安保或公共秩序、未持有签证或特别许可证为由拒绝其上岸,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也不得因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旗国不同而区别对待。若拒绝船员岸上休假,需向船员和船长通报拒绝理由,且在相关人员要求下提供书面说明。
同时,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本国国旗船舶的船东允许船员下班后,船舶抵达港口时上岸休假,除非港口国相关当局禁止或限制离开船舶,或存在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特殊情况。
此外,各成员国应与船东、船员组织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合作,建立船上与港口程序,并确保港口和码头人员接受有关船员岸上休假权利的信息和培训。
船员工作生活条件保障
1、住宿和娱乐设施。应为船员提供适当且足够的月经卫生用品及其处理方式。
2、医疗保障。要求在采用或审查国家使用的船舶医疗导则,以及确定药箱和医疗设备内容时,充分考虑国际建议的最新版本。强调船员培训应基于最新的国际医疗导则。
3、岸上福利设施。在外国港口被拘留的船员应在法律程序下迅速处理,并提供适当的领事保护,充分考虑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公平对待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船员的导则。
4、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船东应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在与船东和船员组织协商后,建立安全、公平和有效的报告机制和程序,以防止和消除船上的暴力和骚扰,包括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并要求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遵守以上政策和措施。
此外,鼓励船旗国、港口国和劳务供应国在调查船上的暴力和骚扰事件时进行合作,并充分考虑发起和参与关于预防和处理船上的暴力和骚扰问题的援助、计划和研究的国际合作。
行业管理与规范
1、招募与安置。增加防止和处理招募和安置过程中暴力和骚扰的措施。
2、船上投诉程序。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法律或法规中存在适当的船上投诉程序,其中应包括船员在投诉过程中享有陪同或代表,以及防止船员因投诉而受到报复的保障。同时应时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员投诉的保密性。
3、船旗国责任。在进行海事事故调查时,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国际海事组织《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确立的原则,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在海事事故情况下公平对待船员的导则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公平对待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船员的导则的建议,在不影响国家立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与相关国家合作,协助应用上述导则。
通过的决议草案
关于延长联合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联合三方工作组(JTWG)任务期限的决议
●建议ILO理事会批准延长联合三方工作组的期限,并与IMO联系召开联合三方工作组会议,对特别工作组的报告进行最后审查和审议;
●授权STC官员审查因IMO相关机构在STC会期之外所作决定而提出的召开联合三方工作组会议的请求,并就此类请求向ILO理事会提出建议;
●邀请IMO和ILO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
●建议修改联合三方工作组的职权范围;
●授权STC的官员就ILO与IMO之间的共同关心事项提出问题,并就召开联合三方工作组会议向STC或直接向ILO理事会提出建议,以便处理其认为适当的事项。
关于将海员认定为关键工作者的决议
●呼吁国际劳工组织各成员国尽早实施《导则B2.5.2—关键工作者》,将海员指定并认可为关键工作者;
●重申国际劳工组织三方成员对倡导海员福祉与权利的承诺,推动相关倡议,认可海员对全球海运贸易所作出的不可或缺的贡献,包括在经修订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全面落实海员在上下船期间安全流动的权利,包括岸上休假、遣返、换班及在必要时获得岸上医疗救治的权利。
关于修订《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经修正)以反映STC 5会议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岸上休假条款修订的决议
协调《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FAL公约)关于船员岸上休假的规定,以增强两公约的一致性。建议IMO便利化委员会审议修订内容,并要求ILO理事会推动将决议提交IMO秘书长及便利化委员会,确保后续实施。
●审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相关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条款;
●考虑为各成员国制定关于实施休息时间规定的实用指导,以及为港口国和船旗国主管机关制定关于加强监督遵守工作或休息时间规定的实用指导;
●向ILO理事会和IMO海上安全委员会提出建议,供其考虑和采取行动;
●建议ILO理事会请IMO相关机构考虑召开此次联合工作组会议。
影响及挑战
积极影响
从船员权益保障来看,此次会议的成果使船员在休假、遣返、医疗、工作环境等方面能够享受到更为全面且有力的保护措施,这无疑有助于改善船员的工作与生活条件,进一步提升他们的职业满意度和幸福感,进而在吸引和留住高素质船员人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航运业的稳定发展筑牢人力基础。
对于航运企业而言,虽然部分修正案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一些运营成本,但长远来看,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减少因船员权益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潜在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船员的工作效率和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综合效益。
从国际合作层面来看,STC 5 的成果强化了国际劳工组织与国际海事组织之间的协作,推动了国际规则的融合统一,并促进了多边交流与经验共享。此外,各国在落实成果过程中的交流与合作,也有助于构建更加紧密的国际海事合作共同体,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对于行业整体发展而言,STC 5 会议的成果进一步推动了航运业的规范化发展,明确了各方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整个行业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面临挑战
在实施过程中,航运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船员培训、船上设施升级以及建立相关管理机制等,以满足修正案的要求。
此外,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修正案的有效实施,这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推动和落实。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航运业发展水平和法规体系存在差异,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修正案的统一实施和执行效果,需要各方在国际合作框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航运业的全球协调发展。
STC 5 会议对《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重大修订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国际社会对船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权益的进一步重视。这些修正案的实施将对全球航运业产生深远影响,从船员权益保障到企业运营管理,再到行业整体发展,都带来了积极的变革动力。
在未来的航运业发展进程中,各国政府、船东、工会以及相关组织应共同努力,积极落实这些修正案的要求,确保船员能够充分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同时推动航运业在全球经济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世界经济贸易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