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C提出新的滞港费和滞期费账单要求 爱思海Oceanpro 2022-10-10 13:17

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正在提议一项新规则,旨在使船舶运营公共承运人(VOCC)、非船舶运营公共承运商(NVOCC)和海运码头运营商(MTO)的滞期费和滞留费计费实践更加清晰、结构和准时。

本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响应了《2022年海运改革法案》(OSRA)的要求,并继续委员会于2018年启动的工作,当时委员会命令由Rebecca F.Dye专员领导对VOCCS和MTO有关滞期费、滞留费和每日津贴的条件和做法进行调查(事实调查28)。这一事实调查结果导致委员会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解决如何解释VOCC和MTO的滞期费和滞港费做法的合理性。

如果采用这一拟议规则,VOCC、NVOCC和MTO将被要求仅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各方开具滞期费或滞港费账单,明确费用性质,并在费用停止累积后30天内开具发票,并提供30天时间对指控提出争议,明确说明应如何对指控进行争议。

具体而言,委员会在本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中提出了四项行动:

1. 按照OSRA的规定,采用普通承运人必须包含在滞期费或滞港费发票中的最低信息清单,并编入46美国C.41104(d)(2)。

2.在上述列表中添加必须包含在滞期费或滞港费发票中或随附在发票中的附加信息。

3.通过澄清可能向哪一方收取滞期费或滞港费,进一步界定禁止的做法。

4.建立开票方在开具滞期费或滞港费发票时必须遵循的开票惯例。

委员会建议,仅向与开票方签订货物运输或空间储存合同的人员开具适当开具的发票,开票方负责支付任何产生的滞期费或滞港费。委员会特别希望收到关于将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列为可能收到滞期费或滞港费发票的另一方是否合适的意见。

一旦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相关方将有60天的时间向委员会提交意见。委员会目前正在使用《条例》。gov门户网站接收归档的评论。《联邦公报》通知中的链接将引导评论员访问为本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建立的页面。您可以在以下网址提交编号为FMC-2022-0066的意见:https://www.regulations.gov.

本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遵循了2月份发布的关于滞期费和滞港费计费惯例的拟议规则制定(ANPRM)预先通知(案卷编号22-04)。发布ANPRM是为了回应Dye委员提出的临时建议,该建议是根据她领导的实况调查29“国际海洋运输供应链参与”的工作得出的,该调查研究了新冠肺炎对海洋相关供应链的相关影响。委员会收到了来自VOCC、NVO、MTO、托运人和其他海运集装箱运输相关方的80多条评论,以响应ANPRM发布的公众评论请求。起草本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时考虑了这些文件中提供的信息。

本建议制定规则的通知是金融市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OSRA》而采取的最新举措,由约瑟夫·拜登总统于2022年6月16日签署成为法律。委员会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方面取得的进展可以在委员会网站上建立的专用“OSRA实施”登录页面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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