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航运公司重大事项可不能不报! 信德海事网 2022-04-05 18:53

【以案释法】航运公司重大事项可不能不报!!!

近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船籍港船舶信息排摸时发现:宁波籍散货船A轮在2021年12月30日长江航道水域航行时发生一般等级(小)事故并在接受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安全检查时被滞留,但该轮相关航运公司未将上述重大事项向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和《浙江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本次案件的过程。

-A轮信息 -

2021年初,宁波XX有限公司以光船租赁形式将A轮出租给舟山市XX船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协议,A轮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和船舶日常管理等事务由舟山市XX船务有限公司负责。

2021年12月30日凌晨,A轮在长江南京段与另外一条货船发生碰撞事故,双方船舶立即组织人员查看受损部位,确认受损情况,经确认,无人员伤亡、无进水,A轮船长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司进行报告。

2022年1月10日,舟山市XX船务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平台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上报了A轮被滞留的重大事项报告,但未报告事故相关事项。

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根据宁波海事局船籍港管理“十项机制”要求,进行船舶动态定期排摸时发现该轮事故及滞留情况,进一步对所属公司进行核查后,查出该违法行为并立案处罚。

-法律法规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海事行政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那浙江辖区航运公司发生哪些情况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呢?有没有报告时限要求?

►《浙江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四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包括公司最高领导层(含指定人员)、岸基安全管理体系相关部门以及主要管理人等情况变更;

(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变更,包括新增船舶纳入体系管理、体系内船舶退出体系管理、体系内船舶种类的增加或减少等;

(四)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

(五)公司体系内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滞留或行政处罚情况;

(六)船舶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号)实施停航或停航后复航;

(七)公司退出体系。

第五条 航运公司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海事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报送或填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航运公司要及时收集所属船舶的安全监管信息,特别是宁波籍“外挂”船舶。

严格规范运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度,杜绝体系运行“两张皮”现象。

 

来源:宁波海事局北仑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船舶监督处&法规规范处

作者:李勇

责编:陈雨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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